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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保護局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檢舉 檢舉人操作手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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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佈者:terry8899@grapes.tw
文章編號:1772 2023-12-16 22:53:35   來自:180.176.232.229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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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

法規名稱: 新北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(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)

第  1  條 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  2  條 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,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。

第  3  條  本辦法所稱民眾,係指執行機關實際從事本法稽查業務人員以外之自然人。

第  4  條  民眾發現於新北市境內有違反本法之行為,依本辦法申請發給檢舉人獎金者,應依下列規定提出檢舉資料:

一、自發現違規日起十四日內,向執行機關設立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

    檢舉系統網站提出檢舉。

二、檢舉時應敘明違規事實,並檢具足以明確辨別違規人、事、時、地、

    物之照片、影片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。

不符合前項規定者,得不予受理;其得補正者,得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

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,不予受理。

檢舉人應具名並告知聯絡電話、住址及身分證字號。

本府及執行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,應予保密。

第  5  條  依前條規定受理檢舉之案件,經查證屬實,並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,本府依所列附表,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七十,發給檢舉人獎金。

前項獎金之發給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限;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而多次處罰者,其獎金以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。

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或獎金者,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金。

第一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,暫不發給獎金。

第  6  條  本府或執行機關於民眾檢舉前,已進行調查或已查知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者,不發給獎金。但調查中案件,如因檢舉人提出具體違規事證而查獲者,不在此限。

第  7  條  同一違法案件,由最先檢舉者領取獎金;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,獎金平均分配之。

第  8  條  執行機關核發檢舉獎金,每季至少辦理一次,並逐案列冊,載明案由、罰鍰金額、繳納金額及獎金數額,報請本府備查。

第  9  條  檢舉獎金應於執行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領取。

檢舉人逾期未領取獎金者,視為放棄。

第  10  條 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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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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